二、高岗发难与毛、刘分歧
中共党内发生像高岗如此明目张胆地要拱倒中央核心中第二、三把手的事,此前是绝无仅有的。对这样的重大事件,毛泽东作为第一把手为何极力采取回避姿态?显然事出有因。首先是与毛泽东对刘少奇、周恩来在建设新民主主义这个根本问题上的严重不满,并公开进行批评和组织处置有关。
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夺取全国胜利以后,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这个新民主主义社会将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当时估计是二三十年,然后再采取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严重步骤。这是从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到1949年制订《共同纲领》期间,中共中央领导人的共识。但对于刘少奇1949年在天津与资本家谈话说,在建设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过程中,资本主义的剥削对社会的发展是有功劳的;1950年,当东北局提出党员发展成富农怎么办时,刘少奇指出:“认为党员便不能有剥削,是一种教条主义的思想。”东北即使有一万党员发展成富农也不可怕,这个问题提得早了;1951年,刘少奇又明确指出,党在现阶段的任务,是为“巩固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而斗争”;同年,刘少奇批评中共山西省委提出组织合作社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农民的个体私有制的主张,“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1952年底,薄一波主持的政务院财政部制订的新税制,取消了对合作社经济的优待,薄在《人民日报》社论中又写上了“公私纳税一律平等”的话,新税制经政务院批准颁布执行后又引起物价风波等,毛泽东都是极不满意的。
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说,高岗在收到刘少奇1950年1月关于东北富农党员的谈话纪录后,“在北京面交毛主席,毛主席批给陈伯达看,对少奇同志谈话的不满形于颜色”。1951年7月,刘少奇在党内公开批评山西省委的意见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后,毛泽东随即明确表示,他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
对新税制问题,毛泽东不但尖锐批评,而且上纲为“资产阶级思想在党内的反映”;指责政务院犯了“分散主义错误”。进而采取了一系列组织措施:1953年3月10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央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决定撤销以周恩来为书记的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干事会;5月15日,以政务院名义发出《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财经部门的工作领导的通知》,决定将政务院所属的重工业部、一机部、二机部、燃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地质部、轻工业部和纺织部,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高岗领导。
5月19日,毛泽东要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检查1952年8月1日至1953年5月5日用中央和军委名义发出的电报和文件,是否有及有多少未经他看过的,把结果向他报告。毛强调指出:“过去数次中央会议决议不经我看,擅自发出,是错误的,是破坏纪律的。”这无疑是对实际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的刘少奇的严厉指责。
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同时,把“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等作为党内的右倾思想进行批判。
这一切,不能不被高岗认为是毛对刘、周的不信任。
另一方面,1951年,高岗得知毛泽东表态支持山西省委关于互助合作的意见后,随即让秘书编造了一个关于东北农村生产互助运动的报告给毛泽东,于10月14日上送中央。毛泽东看了高岗的报告后十分赞赏,于17日批给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彭真、陈伯达、胡乔木、杨尚昆,并批示说:
此件请阅,阅后请尚昆印成一个小册子,分送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市区党委。同时发给中央各部门、中央政府各党组、此次到中央会议各同志及到全国委员会的各共产党员。
毛还代中央起草了一个批语:“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要求各地仿效执行。1953年,在批判新税制的“错误”,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干事会的同时,调整了政务院领导的分工,周恩来除应负总责外,只具体分管外事口,然后又把政务院八个工业部的财经大权划给了国家计委主席高岗管辖。这种政治的贬褒、降升,对高岗来说,不能不认为含有弦外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