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简称立会;葡语:Assembleia Legislativa)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唯一立法机构,每4年改选一次。澳门主权移交前同样称澳门立法会。
组成
第1届立法会
由23 名议员组成,其中:
由直接选举产生8名,
由间接选举产生8名,
由行政长官委任7名。
所有直选及间选议员(除容永恩外)皆由澳门立法会过渡而来 。
第2届立法会
由27名议员组成,其中
由直接选举产生10名,
由间接选举产生10名,
由行政长官委任7名。
第3届立法会
由29名议员组成,其中
由直接选举产生12名,
由间接选举产生10名,
由行政长官委任7名。
根据澳门基本法附件二规定,2009年及以后立法会的产生方式如需修改,须有3分之2议员赞成,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4届立法会
由29名议员组成,其中
由直接选举产生12名,
由间接选举产生10名,
由行政长官委任7名。
运作
设主席、副主席各1名,秘书两名,由全体议员互选产生。四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与行政委员会为行政机构。第一至第三届立法会主席为曹其真 ,现任立法会主席为刘焯华。
另有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及三个常设委员会。委员会会议闭门进行。
职权
根据《基本法》第70条,立法会职权如下:
依照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
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3分之1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
而根据第75条,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而且有关财政监察的法律尚未制订,相关权力只是一纸空文。
另外,根据第76条,议员亦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惟在2004年经修订的《议事规则》中在放宽口头质询的同时,限制了书面质询的数目。这两条,外加上支援工作不足,都是立法会工作的重大障碍。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1999年至2001年)
主席 曹其真
副主席 刘焯华
第一秘书 欧安利
第二秘书 高开贤
直接选举 唐志坚 周锦辉 冯志强 廖玉麟 梁庆庭 容永恩 吴国昌 高开贤
间接选举 关翠杏 曹其真 吴荣恪 林绮涛 刘焯华 崔世昌 欧安利 许世元
行政长官委任 许辉年 黄显辉 戴明扬 贺定一 区宗杰 梁官汉 张伟基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议员(2001年至2005年)
主席 曹其真
副主席 刘焯华
第一秘书 欧安利
第二秘书 高开贤
直接选举 吴国昌 区锦新 郑康乐 关翠杏 梁玉华 周锦辉 方永强 梁庆庭 容永恩 张立群
间接选举 雇主利益 曹其真 许世元 高开贤 郑志强
劳工利益 刘焯华 唐志坚
专业利益 崔世昌 欧安利
慈文教体利益 陈泽武 冯志强
行政长官委任 贺定一 徐伟坤 许辉年 黄显辉 戴明扬 区宗杰 张伟基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届立法会议员(2005年至2009年)
主席 曹其真
副主席 刘焯华
第一秘书 欧安利
第二秘书 高开贤
直接选举 区锦新 陈明金 周锦辉 冯志强 高天赐 关翠杏 梁玉华 梁庆庭 梁安琪 容永恩 吴国昌 吴在权
间接选举 雇主利益 郑志强 贺定一 高开贤 曹其真
劳工利益 刘焯华 李从正
专业利益 崔世昌 欧安利
慈文教体利益 陈泽武 张立群
行政长官委任 李沛霖 沈振耀 徐伟坤 崔世平 许辉年 杨道匡 刘本立
澳门立法会议员(2009年至2013年)
主席 刘焯华
副主席 贺一诚
第一秘书 崔世昌
第二秘书 高开贤
直接选举 关翠杏 陈明金 吴国昌 何润生 梁安琪 高天赐 区锦新 李从正 麦瑞权 吴在权 陈伟智 陈美仪
间接选举 工商、金融界 贺一诚 高开贤 郑志强 冯志强
劳工界 刘焯华 林香生
专业界 崔世昌 欧安利
社会服务、文化、教育及体育界 张立群 陈泽武
行政长官委任 何少金 徐伟坤 唐晓晴 崔世平 黄显辉 刘永诚 萧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