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31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详细过程
1988.4.13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88.9.5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姬鹏飞任主任委员。
1988年9月13日—16日,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双方商定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将于1989年初以澳门为常驻地。
1988.9由内地和澳门的专家和各界代表组成的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并正式开始工作。
1988.10.25—26 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首次会议在京举行,起草委员会主任姬鹏飞在会上讲话。会议决定委托在澳门的22位委员发起筹组一个民间的有广泛代表性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以配合基本法的起草工作。26日,邓小平等会见了全体委员。
1989.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章程》正式定稿公布。章程内容共15条。关于咨委会的职能,章程规定:“收集各界人士对基本法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向基本法草委会反映,供起草基本法时参考;接受基本法草委会的咨询。”
1989.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及《咨委会成员界别划分及名额分配》两份文件在澳门公布。文件规定,咨委会将由81人组成。
1989.1.31—2.1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三次会议在澳门举行。双方就澳门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协定的问题,继续交换了看法,并取得了一致意见。双方商定于1989年2月15日在澳门设立联合联络小组各自的代表处。
1989.2.15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宣告,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各自代表处在澳门成立,联络小组成员即日正式进驻澳门。
1989.4.3—5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四次会议在里斯本举行。双方就澳门过渡时期的语文、公务员和法律等3项议题达成了协议。
1989.5.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姬鹏飞主持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成立起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专门小组的决定》。
1989.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在澳门成立。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是1988年11月开始筹组的。
1989.7.14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澳门举行。会议讨论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细则》,并决定成立基本法结构专责咨询小组,负责开展基本法结构草案的咨询工作。会议还决定邀请澳门部分人士担任咨委会顾问。
1989.7.31—8.3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五次会议在里斯本举行。
会议期间,双方继续就澳门过渡时期的一些问题交换了情况和进行磋商,并在有关工作上,特别是在澳门加入国际海事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进程上取得了明显进展。
1989.10.6 中葡土地小组在澳门举行第六次全体会议,讨论1989年度批地问题,会后发表新闻公报说,“双方就澳门葡萄牙政府1989年度批地计划达成协议,总面积为43公顷,用作商业、住宅、工业和其它用途”。
1989.11.9—11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专家会议在澳门举行。双方专家就澳门加入国际海事组织成为联系会员,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成为缔约方的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1989.11.15 澳门基本法咨委会举行常委会议,总结基本法结构(草案)的咨询工作。会议通过了《澳门基本法结构(草案)讨论稿咨询情况报告和《基本法结构(草案)讨论稿的咨询意见分类归纳报告书》。
1989.11.18—20 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广州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专题小组的决定》,并成立了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与社会事务等5个专题小组。姐鹏飞在闭幕会上作了总结发言。
1989.12.5—8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六次会议在澳门举行。双方就澳门加入关贸总协定和国际海事组织的进程达成了协议,并一致同意就澳门加入其他有关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问题继续交换看法。
1989.12.13 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常委会议在澳门举行。会议经过讨论,决定成立5个专责咨询小组,以配合基本法的起草工作。这5个小组是: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责咨询小组、居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专责咨询小组、政治体制专责咨询小组、经济专责咨询小组、文化与社会事务专责咨询小组。会议还通过了《专责咨询小组章程》。
1990.1.11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会议听取了咨委会副主任何厚铧关于咨委会常委会1989年的工作报告。会议公布了咨委会5个专责咨询小组成员和召集人的名单,还决定举办“基本法论坛”,以广泛听取澳门各界居民的章见。
1990.4.26 为期4天的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三次专家会议在澳门结束。会议主要讨论澳门过渡期的语文、公务员和法律问题。
1990.5.4-9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5个专题小组会议在杭州举行。各专题小组通过了本组向6月份在北京召开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
1990.5.15-18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双方就澳门过渡时期内的有关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就澳门居民换发身份证事宜取得了共识,并同意成立专家小组确定式样。会后发表了新闻公报。
1990.6.7—9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次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与社会事务5个专题小组提交大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还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征集工作进行了初步讨论。
1990.7.2—6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专家会议在澳门举行。双方专家就澳门加入国际旅游组织、亚太邮电联盟、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及国际刑警组织事宜进行了充分的磋商,并取得了一致意见。
1990.7.6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会议要求把基本法的咨询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适应起草基本法具体条文的工作。
1990.9.7—13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各专题小组第五次会议在青岛举行。会议决定把逐步施行义务教育和保护文物写进澳门基本法草案,同时还原则地研究了澳门特区区旗和区徽的设计、征集和评选方案。
1990.9.18—21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八次会议在澳门举行。会议期间,双方继续就澳门参加有关国际组织问题进行了磋商,并就1999年12月19日后保持澳门在世界旅游组织中的地位问题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在联合联络小组下设澳门居民身份证工作小组和澳门过渡时期三大问题工作小组,进行有关工作。
1990.12.3—6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九次会议在里斯本举行。双方审议了澳门居民身份证工作小组和公务员本地化、中文的官方地位及法律中译问题工作小组的工作成果。双方继续就澳门参加有关国际组织问题进行了磋商。
1990.12.11-15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广州举行。会议讨论了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与社会事务5个专题小组提交大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部分章节条文。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评选办法》。
1991.1.28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会议要求进一步发挥专责咨询小组的作用,继续展开全面深入的咨询工作。会议决定成立专责策划小组,开展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设计图案的征集宣传工作。
1991.2.4-8 澳门基本法草委会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第八次会议在苏州召开。
1991.3.12—17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5个专题小组会议在珠海召开。
1991.3.17—23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5个专题小组会议在珠海全部结束。这次5个专题小组会议,进一步讨论、修改了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政治体制、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经济、文化与社会事务5个专题小组草拟的全部条文。政治体制专题小组还讨论、修改了《澳门特别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委员会产生办法》两个附件。
1991.4.9—12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十次会议在澳门举行。会议期间,双方继续就澳门参加有关国际组织问题进行磋商,并就保持澳门1999年后在国际刑警组织中的地位达成了协议;双方签署了关于中、葡文在澳门地位的会谈纪要,并就澳门政府换发有效期跨越1999年的居民身份证问题达成协议。
1991.4.16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在京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决定在内地的工艺美术团体和澳门地区范围内征集区旗区徽图案。评委会将于9月30日以前从应征图案中选出15套区旗区徽图案,再在澳门和内地征求意见。
1991.4.17—20 澳门基本法草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与会委员们对基本法的大部分条文表示同意,同时对一些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1991.6.30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设计图案征集工作结束。
基本法咨委会秘书处共收到区旗、区徽设计图案345件。
1991.7.5 中葡土地小组在澳门举行第八次全体会议。双方就土地批给几个方面的准则,包括批地计划的提交及审核达成协议。
1991.7.6—8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5个专题小组和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会议在福州举行。会议研究和讨论了内地和澳门各界人士的意见,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对一些争议问题取得了共识。修改后征求意见稿将交由明年3月召开的全体会议讨论,形成澳门基本法(草案)稿,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991.7.9—13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修改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行求意见稿》,还通过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开展征询工作的决定》,以及会议公报。会议结束后,澳门基本法征求意见稿随即在内地和澳门同时公布,并展开征询工作。在这以后的4个月里,基本法咨委会将认真做好征询意见的工作,欢迎澳门和内地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1991.7.15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京结束。会议经过多轮投票,已从782幅应征稿中初选出15套区旗区徽设计稿。这15套图案将在澳门展览并征求意见。
1991.7.18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会议部署了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展开全面的咨询工作,并继续展多种形式的基本法宣传推介活动。会议通过了咨委会副主任何厚铧作的1991年上半年的工作报告和咨委会秘书长廖泽云关于咨委会常委会1991年下半年咨询工作的建议。
1991.9.10—13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双方就澳门过渡期内主要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进行了深入磋商。双方就换发澳门居民身份证问题达成了协议。
1991.12.3—4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在澳门举行。双方就1999年后保持澳门在亚太经社委员会中准成员地位问题达成协议。双方决定成立国际组织问题工作小组。会议发表了新闻公报。
1991.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门签证办事处成立并开始工作。
1992.1.15—18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在广州举行。会议听取鲁平秘书长所作的“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汇编稿》”的说明,并审议5个专题小组的工作报告,拟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讨论稿》,提交今年3月召开的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大会讨论。
1992.1.27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会议听取并通过了咨委会副主任何厚铧关于咨委会常委会1991年下半年的工作报告,听取并讨论了咨委会秘书长廖泽云关于咨委会常委会1992年上半年咨询工作的建议。会议最后听取并通过了咨委会常委会崔世昌作的关于咨委会1991年下半年的财务工作报告。
1992.3.2 澳门过渡期事务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落实了中文的官方地位、法律翻译和本地人员培训方面的进展;讨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有关的政策。
1992.3.5—9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在广州举行。会议听取了5个专题小组的工作报告、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鲁平秘书长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讨论稿)的说明,和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报告。会议逐条逐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代拟稿)》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布进一步征求意见。会议还对区旗区徽图案进行了评选。
1992.3.16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决议》。《决议》决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和三个附件,在澳门和全国其他地区征求意见。
1992.3.16—19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十三次全体会在里斯本举行。双方同意在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下设空运协议范本工作小组。双方就澳门加入亚太电信组织达成原则协议。
1992.3.16—7.31 澳门基本法(草案)公开咨询工作在澳门顺利完成。其间,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姬鹏飞曾率领内地草委一行14人赴澳门进行为期6天咨询访问活动。
1992.5.22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十七次组长会晤结束。双方就有关保护臭氧层问题签署了会议纪要。
1992.7.6-9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
双方对公务员本地化、中文的官方地位和法律中译问题的进展情况作了评议。
1992.7.10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在澳门结束。
双方对公务员本地化、中文的官方地位和法律中译问题的进展情况作了评议。双方还继续就澳门加入有关国际组织问题进行了磋商。
1992.8.12 澳门基本法咨委会向草委会递交《〈澳门基本法(草案)〉咨询意见报告书》。《报告书》汇集了澳门各界人士对基本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1992.8.17 澳门基本法咨委会在澳门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会议总结了以往4个半月《澳门基本法(草案)》的公开咨询工作,并强调下一阶段要密切与起草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关注基本法草案有关条文的修改情况,继续开展咨询和宣传介绍活动,向起草委员会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
1992.9.23—28 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兰州市举行专题小组会。会议讨论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5个专题。
1992.9.30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双方就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澳门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北京签署了会谈纪要。
1992.11.10-13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双方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澳门达成了协议,并就澳门加入亚太电信组织、海关合作理事会和伦敦会议对《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适用于澳门问题达成了协议。
1992.12.8—9 澳门基本法草委会举行第三次主任扩大会议。会议听取和讨论起草委员会5个专题小组的工作报告和鲁平秘书长关于澳门基本法(草案)修改建议的说明,讨论对澳门基本法(草案)提出修改提案的方法,讨论评选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投票方法和其他有关事项。
1993.1.1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该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会议听取了起草委员会5个专题小组修改基本草案有关条文的说明,听取了鲁平秘书长关于修改基本法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区旗、区徽图案评审委员会关于区旗、区徽图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会议决定将经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以及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草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1993.1.16 江泽民总书记在京会见澳门基本法草委。
1993.1.18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咨委会副主任何厚铧、唐星樵分别在会上作了1992年下半年咨委会工作总结和1993年工作建议报告。会议一致通过将咨委会的工作重点由过去以咨询为主转到以宣传推介基本法为主。
1993.3.9—12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在澳门举行。
会议期间,双方就澳门过渡时期的语文、公务员本地化、法律三大问题进行了磋商,并签署了关于澳门加入亚太发展中心和参加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的会谈纪要。
1993.3.31 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决定自1999年12月20日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决定在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