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校毕业生的“工资分”待遇
1950年2月,政务院通知:各单位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尽可能实行供给制或低薪制,月薪标准为240斤小米(合今360元),研究院毕业生月薪不超过300斤小米(合今450元)。见习期半年到1年,期满后适当调整工资。这说明当时一般供给制的津贴待遇比薪给制低。
1953年到1954年;大中专毕业生实行按学历和修业年限规定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的制度。
1953年2月政务院对大中专毕业生按学历规定了临时“工资分”标准;以后又作三次修改(每次略调低些),并规定见习期半年,期满后按表现评定工资级别。1954年修改后的规定如下(按照北京一个工资分折合2200元老人民币计算):
高等学校研究部毕业:220分,北京月薪48.4万元;上海58.6万元;
大学5年本科毕业:200分,北京月薪44.0万元;上海53.3万元;
大学4年本科毕业:190分,北京月薪41.8万元;上海50.6万元;
大专3年专科毕业:180分,北京月薪39.6万元;上海47.9万元;
大专2年专科毕业:170分,北京月薪37.4万元;上海45.3万元;
专业学校高中班4年毕业:150分,北京月薪33.0万元;上海39.9万元;
专业学校高中班3年毕业:140分,北京月薪30.8万元;上海37.3万元;
专业学校高中班2年毕业:130分,北京月薪28.6万元;上海34.6万元;
专业学校初中4年毕业:115分,北京月薪25.3万元;上海26.0万元;
专业学校初中3年毕业:105分,北京月薪23.1万元;上海23.7万元;
(按上海市的工资分值稳定在老人民币2663元 计算,月薪的货币数额要相对多一些。)
这个标准从表面上看来,确实比较低。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问题的另外一方面,就是当时“国家干部”由公家提供房屋、家俱,日常生活的用水用电,子女送托儿所等,一律不用缴租、纳费。就是说,享有的福利待遇要比纯粹“薪给制”高一些。
附录:北京、上海“工资分”价格统计表
(1951年一1955年)金额单位:旧人民币元
北京 上海
1951 年
1952 年 2159 2592
1953 年 2201 2598
1954 年 2205 2628
1955 年 2210 2663
人民币改革和币值
1955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币制改革,在全国开始发行新人民币(第二套)同时收回旧人民币(第一套),新人民币1元 = 旧币1万元。最小币值新人民币1分 = 旧币1百元。这时物价就比较稳定了。
在货币购买力的对比上,我们以法币币制改革 (1935年11月) 和人民币币制改革 (1955年3月) 为两个主要的参照点,即以银圆币值与新人民币的起始币值为参照点。
如果将1935-1936年代的物价(银圆币值)抽样与1955-1956年的物价 (人民币值) 相比,那么,30年代中期银圆1圆的购买力,相当于50年代中期人民币3元左右。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币值对比——
30 年代上半期的银圆,称为标准可比银圆单位,简称标准银圆;
50年代中期的人民币,称为标准可比人民币单位,简称标准人民币。
标准银圆1圆 = 标准人民币3元;
而标准人民币1元 = 90年代后期人民币10元左右。
对于日用品的购买力,1951—1952年人民币旧币1万元相当于1955年旧币1万3千元、1956年新币1.2 — 1.3元,或今日(1997年)的12 — 13元左右。
大致说来,50年代中期标准人民币1元的购买力相当于
1960年1元1角左右;
1963—1966年(官价)1元2角左右;
1977—1979年(官价)1元3角左右;
1982—1983年(官价)1元5角左右,
1985年2元左右,1988—1989年3元,
1991年4元,1993年5元,
1994年7元,1995年8元,1996年9元,
1997—1998年10元左右。
(参看本书附录)
国家干部废除“工资分”改行货币工资制
到1955年国民经济状况继续好转。由于物价基本稳定,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工资分”所含5种实物(米、布、油、盐、煤)已不能完全包括生活的实际需要,因此,国家决定:先行在干部系统废除“工资分”。
1955年6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规定:自7月份起,国家机关部分工作人员中原来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此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都由个人负担,现行包干制的一切费用规定同时废除。凡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使用公家家俱,用水用电,子女送托儿所等,应一律缴租、纳费。改行工资的同时,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分为29级,最高1级649.6元,最低29级为2l元,最高比最低多30倍。又为解决各地区之间的物价差额,制定了物价津贴。
命令还规定,为了符合“同工同酬”原则,自11月份起,取消部分工作人员的“保留工资”。因取消保留工资及由供给制改为薪给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机关福利费予以补助。
这是建国后制定的第一个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是基本制度,以后也便按照这样的原则来制定教育、工程技术、文艺、医药卫生等行业的工资标准。这种基本工资制度一直延用到改革开放的时期80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