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时代都会有特定的历史标签,所以每一代人也都会有自己特殊的集体历史记忆。从高玉宝的周扒皮,白毛女的黄世仁,到琼花的南霸天,到四川的刘文彩,还有潘冬子同学的胡汉三……对当代国人而言,地主也正是这特殊的集体历史记忆当中的一种。
只是时光流逝,人事代谢之间,当年那些高度标准化和具体化的地主形象,却已有了复杂化和抽象化的趋向。人们已渐渐不再记得那些老地主们是什么样子了。一个80后“地主后代”如此讲述自己对“地主”的童年印象:
“我7岁上小学,语
“我真叫弄糊涂了。驼背爷爷的老伴是聋子婆婆,都是好人啊。由于路太远,中午不方便回家,养父就把我安排在学校附近的老两口家吃饭。驼背爷爷是方圆几十里最有学问的人,他给我讲故事,还教了我不少成语,什么‘登高望远’‘冬虫夏草’‘月白风清’,可以说,我最早的文学基础就是他替我打下的。当我背着手,大人一般清清喉咙,在一群邋遢娃娃中间‘出口成章’时,
与这位80后“地主后代”相似,许多人已很难辨认出自己身边那些当年的老地主。这个一度在上个世纪主动或者被动左右着历史大势发展方向的群体,在经历了长时间的标签化之后,等来的不是理性解读,反而是近乎彻底的遗忘。
作为一个业已彻底消亡的群体,地主的形象没能获得理性的重建,是一种深刻的悲哀——不能正确理解地主群体在中国近代社会秩序中所处的位置,不能正确理解地主与佃农在合作与斗争中如何达成利益均衡,就不可能得出一个比较靠谱的中国近代社会的真实面目。也就是说,若想还原一个真实的“旧社会”(中国近代社会),理性解读中国近代社会的地主群体,至为关键。
一、地主到底占有多少土地
关于地主霸占土地的比例,过去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地主富农只占农村户数的8%,占有土地则达到“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
但1952年基本完成的土地改革否定了这个结论。土改中总计全国约有3亿多无地少地农民,共分得近7亿亩土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2%一47%。在这一过程中,留给地主、富农的土地约有8%左右,同时还触动了中农的部分土地,留给地主富农的土地与触动的中农土地比例大致相抵。由此来看,过去“地主”、“富农”共占有不到50%的土地,并不是流行的70%—80%。
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的历次调查数据,同样支持了上面这个结论。
1、1932年,国民政府内政部17省869县调查,地主户数占7%,占有土地38%。
2、1934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22省调查,地主户数占5%,占有土地34%。
3、薛暮桥根据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6省调查推算,地主户数占3.5%,占有土地46%。
4、陶直夫(钱俊瑞)估计1934年左右全国情况,地主户数占4%,占有土地50%。
5、吴文晖1934年估计,地主户数占3%,占有土地32%。
6、陈翰笙1946年分析,地主户数占3%,占有土地26%。
7、中共中南军政委员会土改委员会6省97县100乡调查,地主户数占4%,占有土地41%。
8、苏南5县973乡调查,地主户数占2.3%,占有土地31%。
9、东南4省235县调查,地主户数占3%(人口占4%),占有土地26%。
10、国家统计局根据1950年农业生产年报资料及各地土改前各阶级比重推算,地主户数占3.79%,人口占4.75%,占有耕地38.26%。
对上述数据做简单平均化处理,得出的结论是:中国近代地主占有土地比例大致在30%-40%之间,不可能超过40%;地主户数占总户数的3%-4%,人口约占5%。(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
外国学者巴克(Buck)1929年在中国22个省168个地区,1,6686个农场3,8258个农户做了实地调查,调查结果是:
“有些私有的土地,被地主占有,分给佃农耕种,成为中国重要的问题之一。可是其幅度常有被过度佑计的情事。(实际上)不到四分之三的土地,为耕种人所领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土地,用于佃赁。在产小麦的地区,耕种人自有的情形多,占(全部土地之)八分之七,与之相较,产稻谷的地区,自有土地为五分之三。”
“将农民分为不同的门类是另一种衡侧佃货程度的办法:半数以上的农民为全自耕农。不到三分之一为半自耕农,其他百分之十七为佃农。”
地主的典型特征,除了拥有大量土地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出租土地给佃户。在出租土地的比例问题上,巴克也做了一个估计,认为30年代约有28.7%的私人土地出租,再加上约占6.7%的几乎全部出租的公有土地,租给佃户的土地共占全部耕地的35.5%左右(《剑桥民国史》)。
对地主实际占有土地数量的界定,关系到对中国近代社会性质的界定。如果认可70%-80%这个结论,那么就等于认可中国近代社会是一个佃农社会;如果我们认可30%-40%这个结论,就等于认可中国近代社会仍是一个自耕农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