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档案春秋》2009年第4期 作者:马长林
1931年6月20日,上海《申报》在“本埠新闻”栏刊出了一条引人注目的新闻:
爱俪园主人哈同,于昨日下午五点零五分病逝,享年八十三岁。其病系气喘,起因于去年秋季,惟至今年初春时即已见愈,迨至本年三月十五日旧病复发,其势转剧,至十八日即卧床不起,先后延聘医生客脱·勃劳姆托克诊治,均未见效,延至昨日遂与世长辞。
哈同,这个上海滩上赫赫有名的地皮大王,自1873年来到上海,在上海租界度过了将近60年。60年中,他从最底层的洋行门房做起,以犹太人独有的精明和勤俭,通过鸦片买卖和房地产生意,积聚了巨额财富,被称为远东第一大富翁。据当时统计,哈同拥有的财产中,其不动产部分,计有土地460余亩,像永安公司(现在的永安百货)、新新公司(现在的食品一店)都造在哈同的地皮上,各种房屋1300多幢,其中除了爱俪园(即哈同花园)和一些办公大楼、旅馆饭店等,住宅房屋,仅慈厚里、慈永里、慈淑里等“慈”字打头的石库门里弄住宅就有20余处。有人说哈同拥有半座上海城,亦不算太夸张。当年上海的房地产价格之高在世界上也是屈指可数的,凭着这份不动产,哈同与同时期的世界级富翁洛克菲勒、福特相比,也不会逊色多少。至于动产,有价值百万英镑的金碗、金杯、钻石、翡翠、珍珠等,不计其数。1909年哈同夫人罗迦陵被清朝隆裕太后之母老福晋认作干女儿,成了当时皇太后的干姐,罗迦陵高兴之下,在宫廷里逢人便赠礼,阖府为之动容。哈同去世留下的巨额财产,在昔日不安宁的上海滩自然会引来各方觊觎。从哈同的养子养女到他的管家,再到其远房亲戚,甚至在哈同死去十年后,连汪伪政府、侵沪日军,都围着哈同留下的亿万遗产,各自施展计谋,展开了争夺,由此引发了一起旧上海金额最大的遗产纠纷案。
第一份遗嘱
1931年初春时节,哈同的私家花园爱俪园中,腊梅花正吐露着春意,但早春二月的上海依然寒气逼人。本来哈同对这种时节兴致很浓,每天早晨起来会到园中走一圈,享受这冬春之际特有的韵味。但自去年秋天气喘病发作后,他明显感到自己的体力大不如前,每天只是坐在书房里,愣愣地望着窗外,这对哈同来讲是莫大的痛苦。看着自己不断衰老,哈同常常会回忆起自己走过的路,想着身后事。他在上海这个异国他乡拼搏多年,37岁时才成家,同一个带有法国血统的中国女人罗迦陵结了婚。四十多年来,夫妻两人情投意合,更主要的是,自娶了罗迦陵后,哈同的家业和名声不断扩展。遗憾的是,罗迦陵没有能给他生下一个子女。哈同知道,生老病死,这是上帝的安排,是无法避免的,自己一旦升天后,这庞大的财产如何安排,倒是个问题。于是他同罗迦陵商谈起遗嘱的事。
因为自己没有小孩,哈同先后领养了乔治、罗弼、斐利浦、罗意、梅波儿等11个外国孤儿为自己的养子女,把他们供养在爱俪园中,让他们读书。而罗迦陵也学哈同的样,领养了罗友兰、罗友三、罗友启、罗友仁、罗馥贞、罗慧秀等9个中国孤儿作为自己的内侄子女,供养在身边。从亲疏关系来看,养子女的地位要比内侄子女高一等,而且从哈同内心来说,他对中国小孩似乎没有太深的感情,只是为了尊从罗迦陵的意愿罢了。对于领养的那些外国小孩,哈同有种说不出的情感。这倒不是说“血浓于水”,而是他永远忘不了当初自己犹如一个孤儿来到上海,饱尝了人间的甜酸苦辣。因此他想让这些外国小孩能在他的庇护之下,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养子中间,乔治和罗弼是由他从小养大的,这两个小家伙善于察言观色,最讨他的欢喜,所以哈同打算在遗产的分配上,给这两个养子更多的份额。听着哈同讲述自己的想法,罗迦陵心中自然有点不悦,她看着哈同略带浮肿的脸,默不作声。哈同看到罗迦陵这般模样,凭直觉猜着了她的八九分心思,于是安慰说,这只是按照犹太人的习俗所定,只要夫人健在,全部遗产还是归她继承。听到哈同这番肯定的表示,罗迦陵这才松了一口气,答应了哈同的提议。立遗嘱的事就这么定了下来。
1931年2月10日,哈同夫妇由英国律师劳敦和葛立芬作证人,同时签署了两份内容相同的遗嘱,遗嘱声明:如果哈同先亡故,则全部财产由其夫人罗迦陵继承;如果罗迦陵先于哈同亡故,则全部财产除分别给养子女、内侄子女每人10万元外,剩下的遗产由乔治得7/10,罗弼得3/10。就在遗嘱签署后的第4个月,哈同终于抗不住气喘病的袭击,告别了这个他曾经奋斗过的世界。
遗产税风波
罗迦陵操办完哈同的丧事,正式向外界发表了哈同的遗嘱,并于7月28日在当地报纸上登了一则通告,通告说凡对哈同遗产有提出要求者,须在9月30日前以书面通知她,逾期概不负责。一个多月过去了,外界对罗迦陵的通告毫无反应,罗迦陵的心越来越踏实了。不料就在限定期限将到时,先后有两个伊拉克人,以哈同亲族的名义向设在上海的英国在华高等法院提出诉状,要求继承哈同遗产。并以哈同出生在伊拉克为由,要求按该国法律继承哈同三分之二遗产。
英国在华高等法院受理了这两个伊拉克人的诉状,经过将近一年时间的审理,最后判定:哈同是受英国保护之人,应该受英国管辖。英国既然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即按照英国法律审断,该遗嘱将财产赠与其妻,视为有效,驳回了两个伊拉克人的诉求。由此罗迦陵便成为哈同巨额财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但是,当罗迦陵正式继承哈同遗产时,却遇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麻烦——交纳遗产税。英国在华高等法院之所以把两个伊拉克人排除在哈同遗产继承人之外,决非仅仅出于正义,这笔可观的遗产税收入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英国在华高等法院在受理哈同遗产案时,曾索去哈同洋行和爱俪园全部账册、单据。尽管管家们竭力瞒藏,仍查出哈同死后留下的财产达1.7亿元,按照英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人须交纳1/10遗产税。此时罗迦陵虽然已是一个亿万富翁,但一下子要她拿出1700万元现款,也非易事。可是如果不交纳这笔钱,那1.7亿元遗产的继承就成问题。明知这是英国人乘机大敲诈,但法律是不可抗拒的。罗迦陵只好忍气吞声,指示管家尽快想办法弄钱。
罗迦陵听从哈同洋行中几个谋士的主意,将地处市中心的16处房地产向美商所办的中国营业公司作抵押,举借了1800万元现金。抵押借款契约规定:借期10年,年息6.5厘,每3个月付息一次,利息到期不付,并入本金一起计息。这是一项高利息的抵押借款,每3个月要付将近3万元的利息,如果不及时付息,欠付的利息并入本金计算复利,那10年期满时要还的不是1800万,而是翻倍的数目了。细算起来,罗迦陵不禁有点心寒,她想,要是老哈同在世的话,绝不会做这样吃亏的买卖,这帮势利之人也绝不敢如此大胆地横敲竹杠。
实际上,那个美商中国营业公司不过是一个中间商,并没有钱,只是将这笔生意转押给了新沙逊洋行系统的英商中和地产公司。中和地产公司是一个专做空头买卖的行家,它接受了中国营业公司转让的押款后,募集到股金180万元,又向中国银行等处借到1620万元,凑满1800万元付给了罗迦陵。与此同时,中和地产公司以罗迦陵抵押的16处房地产作担保,发行了1800万元公司债券,期限也为10年,年息5.5厘。由于那16处地处闹市中心的房地产行情看涨,所以债券大部分由中国银行等以九八折扣优先购进。这样一来,中和地产公司以出售的债券所得抵消了从中国银行等处借来的1620万元,凭空赚进了140余万元。两家美英外商公司分别轻松地赚进一票之后,债务落到了中国银行的储户身上。就是说最后还是中国银行的储户帮罗迦陵付了遗产税,当然,利息由罗迦陵出。最大的进账人则是英国人,翻手之间取走了遗产的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