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08)是刘少奇(1898.11.24~1969.11.12)诞辰110周年。关于刘少奇的历史地位和贡献,史学家们讨论得已经很多了,相关作品可谓汗牛充栋。但是,不同的言说者总是有着不同的视角。当一个法律人在理解某个历史伟人的重要性时,总是会不自觉地将该伟人与法律联系起来,特别是将其置于特定法制(治)进程中予以考察。例如提及拿破仑,法律人或许首先想到的是《拿破仑民法典》对欧洲的征服史,其次才是他的军事征服史。这或许就是所谓的“路径依赖”吧。
同样的,在我看来,刘少奇的重要性更多的是在于,他在建国初期为建构中国社会的法理型(legal—rational)统治所做的一切努力。
法理型统治的概念来自于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他将合法性和权威划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与此相对应的三种统治模式是,传统型统治、个人魅力型统治(即卡里斯玛型统治),以及法理型统治。法理型统治就是一种科层统治(又译为“官僚”统治),它与传统型统治一样,最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系和统治的延续。但是在韦伯看来,在一个现代国家里,实际的统治者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是科层政治。这就意味着,权力、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出于法律制度的安排,官员不带偏见和情感地履行公务。法理型统治根本上是一种法律规则的治理。其特征就在于慎重的公正和社会成员无差别地遵守法律。法理型统治的建构和运作,需要制度主义者的参与和支持,而法理型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和培养制度主义者。
与当时党和国家的其他领导人相比,刘少奇是一个典型的制度主义者。记得曾经读过一本中央党史出版社出版的名为《刘少奇和他的事业》的书。书中概括了刘少奇思想作风的几个特点。其中最能引起我注意的就是“较强烈的工业化民主化的思想”和“鲜明的实事求是”作风。事实上,早在建国初期,刘少奇就把“民主化与工业化”作为基本口号,并提出要为之奋斗终生。刘少奇这种较为强烈的工业化和民主化的思想意识,实事求是的作风,以及长期在白区和敌占区领导革命的实践,决定了制度主义必将会(而且事实上也)成为他思想作风的另一大特色,只不过后人鲜有注意和提及这一特点。
刘少奇思想中的制度主义有四个根源。其一,根源于工业化观念的制度主义。由于长期领导工人运动,刘少奇对于工业化及其所要求的制度化、秩序化的过程和意义,比当时的党和国家其他领导人有着更为深入的理解。工业化之所以内在的需要制度化或规则化,是因为,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现代工业的流水线生产方式,要求更高的集体观念、合作观念、纪律观念和制度观念。另一方面,在管理过程中,工业化与“科层制”统治模式密不可分。“科层制”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依照职能和职位进行权力的分配和分层,并以规则治理为组织和管理方式。制度化、规则化也是“科层制”治理模式的最主要特征之一。在科层制组织中,组织运行,成员间的活动与关系都受规则的调整和限制。因此,对工业化的诉求,就不可避免规则治理理念的引入。
其二,根源于较强的民主化观念的制度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一直是党的三代领导人共同致力于完成的事业。1942年,刘少奇在写给陈毅的书信中曾谈到“需制定出一些关于民主的法律(如各级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代表会议的规则,处理各种案件的手续等),规定制裁那些违反民主、侵犯民权(人民民主权利)的官员的办法”(《刘少奇选集》上卷,第226~227页。以下引自该书只标注卷和页码)。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强调了把民主上升为国家宪法所确定的制度的意义。他指出:“一方面,我们必须更加发扬人民的民主,扩大我们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高度统一的国家领导制度。为了这样的目的,我们也有完全的必要制定一个比共同纲领更为完备的像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下卷,第144~1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