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错误
同任何历史人物一样,华国锋的政治实践也是复杂的、多面的。这里不多作详细叙述和分析,只想指出一点:华有一个最大的错误,即1977年对所谓“反革命谣言”的处置。
1977年1月,周恩来逝世一周年。民间自发举行了声势不小的纪念活动,一些地方出现要求为天安门事件平反,追究吴德、陈锡联、吴桂贤等人责任的大字报,令高层异常紧张。华国锋当即指示“对此反革命大字报,应该追查”,并亲自签发通知,要求各地了解“有没有出现关于天安门事件的大字报、大标语以及政治谣言的情况”,报告中央。按照这个指示,1月份,北京市和一些地方逮捕了一批所谓“谣言制造者”和“反革命分子”。
1977年2月8日和22日,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坚决打击政治谣言的通知》(即中发1977年五号文件),批转《全国铁路工作会议纪要》(即中发1977年六号文件)。两个文件认定,“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攻击和污蔑中央领导同志的大标语、大字报。现在社会上还流传不少政治谣言”,“政治上十分反动,恶毒攻击一些已经去世的和现在的中央领导同志,妄图蛊惑人心,煽动群众挑拨离间,分裂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要求“对攻击毛主席、华主席和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现行反革命分子,要坚决镇压”。
华国锋本人就亲自批发了北京市关于“李冬民事件”的报告。李冬民系北京重型机器厂工人,时年32岁。1976年,李曾参与“四五运动”,写大字报对“批邓”表示不满。1977年1月8日前后,李和十多位年轻人在北京长安街贴出大标语,要求让邓小平出来工作、为天安门事件平反。李的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跟踪,市委第一书记吴德武断地认定李是借纪念周恩来,以天安门事件做文章,“阴谋策划先提‘保邓’口号,让邓出来工作,然后宣布打倒‘四人帮’是右派政变,打出保王洪文口号,号召推翻以华主席为首的搞‘右派政变’的党中央”。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将李冬民逮捕。28日,北京市委给中共中央上报《关于一个反革命集团案件的情况报告》。3月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华国锋决定将这个报告及所谓“罪证材料”作为会议文件印发(1980年李冬民获平反)。
各地奉五号、六号文件的指令,进一步追查、逮捕“谣言制造者”,立案审查,判刑收监。此后,一些地方和部门又逮捕了一批人。有关逮捕的准确数据,迄今未见官方公布的材料。更厉害的是,3月28日,国务院发出三十号文件,要求“对极少数罪大恶极,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要坚决杀掉”。据一些材料显示,抓捕“四人帮”之后,全国处以死刑的所谓“反革命分子”达44人(还有两种模糊的说法,一说四十余人,一说五十余人)。这些案件有些是“文革”中立案、“文革”后才审判的案件,最著名的个案是王申酉案件和李九莲案件。王、李都是“文革”中被捕,1977年4月、12月先后以“反革命罪”执行死刑的(均于1981年平反昭雪)。王、李案件的最终判决,都同五号、六号和三十号文件有关。
华和高层的处置,自然是出于对可能发生的政治动荡的忧虑。对于民间舆论和自发活动的应对,如果只是采取意识形态的手法(如宣传“两个凡是”),充其量不过是政治上的失策;一旦动用司法手段,尤其是开杀戒,则不能不铸成大错。
深究起来,这个错误的根源并不在华国锋,而在于长期的“专政”制度和传统。“文革”时期的“恶攻罪”,将以言定罪推至登峰造极。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其中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这项根本没有经过立法程序规定的“罪名”,完全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其内涵和外延又毫无界定,可以任意解释和放大,实际上成了政治斗争、派系斗争的工具,导致了难以计数的冤假错案。1977年“打击政治谣言”的后果,当然不能与“文革”相提并论,但是手段却沿袭了“文革”,只是把“攻击毛主席和林副主席”的罪名换成了“攻击毛主席和华主席”。从性质上说,这是“专政”制度悲剧的重演,而这一点才是最应该反思的。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载《往事》第七十四期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