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设立的“北京市婚姻问题招待所”存在时间不长、受益人数有限,其他省市也未见类似机构,但是,政府专门设立为争取婚姻自由者提供食宿的招待所,却体现出新中国为倡导婚姻自由、妇女解放而进行的努力。
当时,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曾专设只有两名工作人员的“妇女招待所”,用以解决女性因婚姻问题无处安身或到北京求助时的临时食宿问题。1953年4月,贯彻婚姻法运动接近尾声,北京市人民法院院长王斐然与市妇联主席张晓梅提议,将“妇女招待所”交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管理。6月5日,北京市民政局接管“妇女招待所”,并将其更名为“婚姻问题招待所”。在北京市民政局接管的三个月内,招待所共接待12位成年女性、5名幼童(跟随母亲来解决问题)。招待所内借住者最多时7人,一般只有两三个人。她们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为争取离婚自由者;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者;女方离婚后男方不履行判决而提起起诉者;被拐骗者;女性因被强奸提出上诉者;不满家庭限制社会活动要求离婚者。招待所不仅为上述弱势女性提供生活便利,同时还配合有关单位帮助她们解决婚姻问题。另外,也对部分女性进行说服教育,指出其行为不符合婚姻法的事实,提高她们的思想认识。对于求助者,招待所一般都提供食宿,并在冬季拨款购买煤炭、火炉、烟囱,解决她们的取暖问题。目前没有资料显示该招待所于何时结束,但是在贯彻婚姻法运动结束后,民政局的相关文件对招待所几乎不再提及。
早在1925年,报刊上曾刊登过设立“妇女招待所”的主张,12月的《妇女周刊》周年纪念号曾刊文提议“应在各处设立许多‘妇女招待所’,使受家庭压迫不能达到婚姻自由的女子,得以逃难其中,自工自供”。但是,这一倡议在当时并未引起反响。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婚姻问题招待所”的设立使此设想付诸实践。在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北京市婚姻问题招待所”虽然受惠群体有限、存在时间较短,却是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鲜活细节。
摘自:《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1期 作者:李秉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