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潘云超被拘捕审判
《益世报》总编辑潘云超,又名潘智远,通县人,时年37岁,是当时的著名记者之一。关于潘云超被逮捕和送审的情况,北京市档案馆保存的京师警察厅的相关案卷,对此有较为详细的揭示。从案卷中看到,潘云超被抓确实很冤。潘被捕当晚即被讯问,他供称5月21日回通县料理家事,23日晚车回京,23日所出报系他人经手,他并不知情。两天后,潘云超在申诉书中再次陈述了他不知登载通电的事,同时对警厅方面指称该电文“煽惑军人”、“有作用”予以了坚决的驳斥:“益世报乃立独之营业报,与任何党派皆无关系,故持论力求公正,不敢有所偏倚”,“智远既知编辑之宗旨与手续,则该条新闻必有根据,必无作用,实可断言。遽加煽惑军人之罪,实不敢承认。”并盼望早日获得自由。
然而,警厅方面显然没有讲理的打算,而是加紧罗织罪名。当初京畿警备总司令部称《益世报》违背了《戒严法》,这个理由实在说不过去,并立刻被揪了辫子。众议员王文璞当即提出质问书,认定“未曾宣告戒严之时而滥用《戒严法》”为非法。警方正在发愁之时,恰好接到了司法部的咨文:“查妨害秩序,刑律具有处章。”这一咨文令警方茅塞顿开,打开了思路,开始将《益世报》从头翻过,把有关五四运动报道的新闻一一审查,从中罗列出违反出版法、公然侮辱官员、煽惑军警妨害治安等多条罪名,于5月28日将潘云超移送京师地方检察厅。
京师地方检察厅在调查过程中似乎还心怀其他目的。据6月7日地检厅司法警察巡官张永信、瑞征给京师警察厅司法处的呈称,5月29日主任检察官杨天寿提讯潘云超,讯问时“饬令巡警退出,不令站堂”,讯问内容不得而知。地检厅并进一步将此案扩大化,5月30日,地检厅致函警厅总监吴炳湘,称“查出版法所称著作人即系编辑人固毫无疑义,惟依该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发行人及印刷人均应与著作人负同等之责任。”要求将益世报发行人、印刷人一并查传送厅。
京师地方检察厅将潘云超等人提请公诉后,审判厅的审判结果可想而知。虽然被告一方聘请了当时赫赫有名的大律师刘崇佑,而且法庭之上刘崇佑有力地驳斥了起诉书指控的诸项罪责,但这仅仅是一场走过场的审判,罪名早已罗织,不会改变。6月21日,地方审判厅刑事二庭作出判决:《益世报》总编辑潘云超,以煽惑他人犯杀人罪之所为,处五等有期徒刑十月;又侮辱官员之所为,处五等有期徒刑二月;又妨害治安之所为,处五等有期徒刑二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发行人李雪舫、印刷人曹万有,以妨害治安罪,各处五等有期徒刑二月。
北洋政府本想刑一儆百,哪想潘云超被捕入狱之后,《益世报》反而因此事销量大增。经理杜竹轩没有因成舍我写“安福与强盗”加以责怪,反而让他代行总编辑职务,直至潘云超刑满出狱。
三、潘案引起的又一新闻事件
话说潘云超被捕之后,5月24日即有天津《华北明星报》(英文报)代表乌理查·挨朋带着翻译前往京师警察厅与司法处白处长晤谈,请求保释潘云超。据挨朋说,晤谈中,白处长在述说不能释放潘云超的诸种理由之时,谈到释放火烧曹宅学生的事令日本人很恼火,并说日本公使馆还曾有人前来警厅质问为何不将这些学生枪毙。挨朋的这一说法由《华北明星报》主笔通过电话记录后登在了25日的报纸上,引起巨大反响,并立刻被《民业日报》、《惟一日报》、《又新日报》、《平民日报》转载,内容大体为“华北明星报访员曰:日昨因公往京师警察厅晤白处长谭次,彼谓日前日本公使小幡氏抗议不惩办学生一案,又诘问该警厅,何以警察对于学生不开枪轰击(或云不用武器制止)云云”。
见到报道后警厅方面大为恐慌,5月26日分别致函上述各报,称该处白处长未与挨朋谈及日本公使抗议不惩办学生之语,要求各报更正。警厅又恐其他报纸还有登载,同日又致函北京报界同志会,“希速转知各报社,如已经登载者即行更正,其未经登出者望勿再登。”5月27日又致函挨朋本人请求更正,在函中不断暗示挨朋会不会是“译人译述不清,致生离奇怪诞、言不符实之结果。”当《华北明星报》的主笔恐消息不确,于27日以个人名义向警厅发来致歉函时,警厅如获至宝,30日,连忙致函北京报界同志会,请其转知各报登载《华北明星报》道歉一事。31日,警厅又致函《北京英文日报》、《北京导报》,要求登载这封英文致歉函。警厅惊慌失措、遮遮掩掩之态显露无遗,却越发是欲盖弥彰。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6月6日,《华北明星报》代表乌理查·挨朋在美国驻天津总领事面前宣誓,称所说一切属实,并专门强调他懂中文,不存在理解有误:“予虽引陈某为译员,然予亦略知中文,有时亦以华语直接与白先生谈话,予于上言之谈话知之十分明白。”6月7日,《华北明星报》又出报道:“日本使馆确曾质问何不枪毙学生”,并称:“本报揣情夺理,直认本报访问员之言为真实。”
这条新闻的真真假假,今人自有判断。
摘自:《北京档案》2009年第4期 作者:田尚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