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独立之后)新体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既有足够权威来保护和发展各州的共同利益但又不损害各州主权和人民权利的全国性政府。这对当时美国的政治领袖们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邦联的历史说明,将美利坚联邦的利益置于各州的意志之下只能导致各州联盟的毁灭,但要建立一个在主权方面高于各州的联邦政府又是极其困难的,因为根据邦联条款,任何对于条款的修改都需十三个州的一致同意。在1787年联邦制宪会议前,一些州曾采取行动,要求修改邦联条款,但均因得不到多数州的支持而失败。如在17年,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推动下,纽约州议会曾要求修改邦联条款。马萨诸塞附议表示支持,但其他州没有响应。
1785年,弗吉尼亚和马里兰为了解决两州间的商业和航海纠纷签订了和约。马里兰同时建议,为解决地区州际商业纠纷,召开一个包括特拉华和宾夕法尼亚在内的大范围的协调会议,弗吉尼亚则提议邀请邦联内所有州召开一个有关州际商业贸易政策协调的会议。1786年9月。协调会在马里兰的安纳波利斯召开,虽有9州接受邀请,但仅有5个州派代表出席。但汉密尔顿和弗吉尼亚的詹姆斯·麦迪逊即抓住这一机会,建议次年5月(1787年5月)约在费城召开一个新的会议,对邦联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使其能够适应邦联面临的紧急状况…马萨诸塞发生的谢斯起义显然对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提议起了意想不到的推动作用,邦联内的绝大多数州都同意派代表出席会议。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也没有想到这次会议竟成了后来的联邦制宪大会。
1787年5月25口至
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共有55人,其背景多为种植园主、商人、银行家、律师等,平均年龄42岁。其中许多人是美国革命时期的领袖,有5人在独立宣言上签过名,21人参加过独立战争,2人参加过邦联条款的起草,7人曾担任过殖民地的总督。代表中的大部分人是大陆会议的成员,他们中间有两人(华盛顿和麦迪逊)后来成为未来的美国总统,两人(詹姆斯·威尔逊和威廉·佩特森)后来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1人将成为州长,42人后来成为国会议员。他们当中多数人受过大学教育,相当一部分人当过律师,并在国外居住或学习过。他们不仅熟悉当时欧州的政治理论,尤其是启蒙时期前后的分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而且对光荣革命以来英国宪政的发展十分重视。他们中有多人同时又是大财产(包括奴隶财产)的拥有者,因此他们对于个人权利和财产的保护问题十分敏感和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