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廷杀人的廷杖制度》
作者:碧血汗青
明朝前期除明太祖重八和尚偏好鞭杀、杖杀朝士,时常兴大狱摧残士人外,之后的永乐(“靖难之役”和永乐夺位之后的大清洗属非常时期之非常手段,当属例外)和仁、宣朝,由于皇帝尚算清明,是以鲜有触目惊心摧残士人之大案。即使到英宗“土木事变“的王振肆虐时期,虽政治日有颓势但于此节上却并无太大改变,盖因其无法对士人进行长期的大规模的摧残。此固然尚有其他原因,但与当时职权尚在府部也有着很大关系,如于谦等六部尚书虽不能改换江山一洗朝风,可制衡、匡翼之力还是有的,而朝士之势亦颇强,群臣在代宗面前毙杀王振余孽马顺就是一例。其后虽有宪宗朝之权宦汪直为祸,但随即又有孝宗长达十八年的“弘治中兴”,因此对朝士之态度基本属有消有长的相持之态,未出现摧秀木的大风浪。
然自正德、嘉靖起,因皇帝及权臣受到的制衡越来越小,自皇帝到权臣,包括极出色的政治家张居正在内,个个作威作福,活人杀人决于一念之间,遂开始了对士人长期的、大规模的摧残。如以制度而言,尤以有“殿廷杀人”之称的廷杖制度为最。
前面说过,明代制度化的对士大夫进行摧残的手段,以廷杖为代表,因为此处罚虽然属于制度化的刑罚,在经过审理的案件处罚中也时有所见,但也可以全然无视各种法规,无须任何审理诘问过程直接执行。譬如在朝上一不小心得罪了权臣和皇帝,那便是想打就打,即刻扒了裤子立即执行,且廷杖所具备的高残酷性、高侮辱性这双重属性,亦为中国历史所罕见,实乃最丑陋的恶法之一。
而廷杖的残酷性,恐怕也远超出一般人的想象,其险其惨其荼毒之深远,足以令人闻之股栗。
廷杖第一可怕之处,在于可轻易取人性命。
在一般人的想象中,屁股和大腿被打上一顿棍子或板子,无非是痛一阵,最多躺个十天半月也就是了,很难想到只要挨上个几十下,就会让人丢了性命。同时,受刑者能否活命除了和被打的数量有关外,还和执行者对受刑人的态度有密切关系。行刑者想取人性命或放人一条生路,都十分容易,而且其中关节巧妙不易被发现。
我们可以看看关于廷杖的具体记载:
凡廷杖者以绳缚两腕,……至杖所,列校尉百人,衣襞衣,执木棍林立。……须臾,缚囚至,左右厉声喝:“阁棍。”则人持棍出,阁于囚股上。喝:“打!”则行杖,杖之三,令:“着实打!”或伺上不测,喝曰:“用心打!”而囚无生理矣。五杖易一人,喝如前。喊声动地,闻者股栗。凡杖,以布承囚,四人舁之;杖毕,以布掷地,凡绝者十之八九。列校行杖之轻重,必察二官之话言,辨其颜色,而黠者则又视其足:足如箕张,囚犹可生;靴尖一敛,囚无生理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