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塑像上,竟被人故意泼上红色油漆。最近,在北石道街附近的英雄纪念公园内,发生这样一件令人气愤的事情。有群众在激愤之余,自发地找来香蕉水和铁刷子等,给烈士塑像清除油漆。
昨日中午(7月25日),记者在该公园内看到,园内草地上有许多烈士塑像,他们都是中国革命的先辈,被人们纪念和景仰,比如,有的塑像前,摆放着花环和花束。但记者随后在园内看到了不和谐的景象:方志敏和安业民的塑像上,被人故意泼上了红色油漆,看起来十分刺眼。“破坏的人真缺德,他们都是革命先辈,是民族的英雄,我们应该去尊敬和礼拜,绝对不应该破坏和污染他们的塑像。”游园群众对这种行为极度愤慨,据他们介绍,破坏行为发生在两三天前,他们曾试着用水和抹布等擦洗,但都弄不干净。正当记者在公园内走访时,有人拿着香蕉水、松香水以及铁刷等工具为塑像清污。“这些红色油漆很不容易清理,只能一点一点擦。”市民包先生一边清污,一边说。
除了两尊塑像被恶意泼上油漆外,记者发现,还有一些烈士塑像底座的理石板脱落或破碎。记者随后采访了负责该公园的工作人员,一位姓魏的师傅表示,公园方面正在想办法以彻底清除被污染的塑像,至于被损坏和脱落的理石板,近期也将进行维修。目前,警方正在积极追查恶意破坏者,以避免类似情况再发生。
1935年8月6日,红十军团军政委员会主席方志敏被国民党当局杀害于江西南昌。
7月,蒋介石到南昌行营北营坊看守所,命人打开方志敏脚镣,对方劝降,末了怒气冲冲而去。事后,方对人说:“我只回了一句话:你快下命令吧!”几天后,方志敏说服同狱胡逸民待其出狱将方的一卷书稿,带交鲁迅。这些就是方志敏狱中遗著《清贫》、《可爱的中国》、《狱中纪实》、《死》和《我从事革命斗争的略述》。方志敏在自述中写道:
方志敏,弋阳人,年三十六岁。知识分子。于一九二三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参加第一次大革命。一九二六至一九二七年,曾任江西省农民协会秘书长。大革命失败后,潜回弋阳进行土地革命运动,创造苏区和红军,经过八年的艰苦斗争,革命意志益加坚定。这次随红军团去皖南行动,回来时被俘。我对于政治上总的意见,也就是共产党所主张的意见。我已认定苏维埃可以救中国,革命必能得最后的胜利,我愿意牺牲一切,贡献于苏维埃和革命。我这几年所做的革命工作,都是公开的,差不多谁都知道,详述不必要,谨述如上。
一九三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晚八时
我们相信,中国一定有个可赞美的光明前途。中国在战斗之中一旦斩去了帝国主义的锁链,肃清自己阵线内的汉奸卖国贼,得到了自由与解放,这种创造力,将会无限的发挥出来。到那时,所有贫穷和灾荒,混乱和仇杀,饥饿和寒冷,疾病和瘟疫,迷信和愚昧,以及那慢性的杀灭中国民族的鸦片毒物,随着帝国主义的赶走而离去中国了。朋友,我相信,到那时欢歌将代替了悲叹,笑脸将代替了哭脸,富裕将代替了贫穷,康健将代替了疾苦,智慧将代替了愚昧,友爱将代替了仇杀,生之快乐将代替了死之悲哀,明媚的花园,将代替了凄凉的荒地!
我爱护中国之热诚,还是如小学生时代一样的真纯无伪。现在我是一个待决之囚呀!我没有机会为中国民族尽力了,今日写这封信,是我用文字来作一次为垂危的中国的呼喊。
亲爱的朋友们,不要悲观,不要畏馁,要奋斗!要持久的艰苦的奋斗!把各人所有的智慧才能,都提供于民族的拯救吧!无论如何,我们决不能让伟大的可爱的中国,灭亡于帝国主义的肮脏的手里!
五月二日写于囚室
相关链接:闻一多纪念碑遭人泼漆
昨天一早,小段同学给记者发来短信:钱局街西仓坡6号闻一多先生遇难处纪念碑被人涂抹了大量红油漆,整块碑文被覆盖,连“闻一多先生殉难处”几个字都有些模糊。过往市民很气愤:这是对烈士的不尊重!
纪念碑一夜变“花脸”
在现场记者看到,大理石碑一夜之间竟喷满了红漆,而在墙体上五华区人民政府1992年2月对殉难处做的简介也被红漆喷成了一个大大的“X”形状。
在云南师范大学幼儿园门卫处上了10多年班的唐先生说,昨天凌晨2点,他起床在幼儿园巡逻时,发现纪念碑前坐着两个20多岁的伙子,身材不高,一边端着饭盒吃东西,一边喝着酒,还小声地说着话。早上7点,唐先生推开幼儿园的大门时,大吃一惊,纪念碑竟然全变成了红色。“我想肯定是那两个人干的。”他说。
记者注意到,纪念碑前一朵白色的百合花也遭殃沾上了红漆。唐先生说,几乎每天都有人来给闻一多先生献花,不是个人,就是团队,“当然也是第一次被破坏”。“抓住这个搞破坏的人,一定不能轻饶。”附近路过的居民纷纷指责。
随后,翠湖西路居委会和翠湖派出所民警也赶到现场。“我们每天都要来这里巡逻,得知这个消息也是非常的震惊,以后要加强对它的保护。”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随后赶来的文物局工作人员表示,将调配专门的清洁液,一周内将纪念碑洗净。
涂鸦者可处10日以下拘留
恶意损坏文物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据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介绍,“闻一多殉难处”纪念碑属于昆明市重点保护文物,可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规定:刻划、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谭江华文报道 黄雪飞 摄(春城晚报)